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葉文清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高華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仲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中,追加 紀宗男許秀萍 2人為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775元,應徵裁判費33,4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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