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 金上 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錦松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 律師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