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083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視為起訴)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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