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王淑俐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4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