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債權人 陳志中 代理人 陳再 得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炎坤 等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所載之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㈠列載本件債務人及請求事項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5號民事判決附表二所列載應補償之人共8人,因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內容各不相同,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債權人應繳納4,000元,扣除債權人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3500元),此項通知已於同月30日送達債權人代理人 陳再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仍未陳明債務人及請求事項,復未繳足裁判費,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