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張珈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水生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謝水木 、謝水生、 謝水吉謝水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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