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辜文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信諭 間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43,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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