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12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