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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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