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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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並待審理時確定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