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1,95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