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文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文貴明知其無駕駛執照,竟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6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又其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又分向限制線係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依其智識及能力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上開注意,貿然自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斜穿道路,駛向上址,適有告訴人 楊鎮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路由濟世街往正義街方向直行,行經上址時,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楊鎮遠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與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右胸壁與肩挫傷、左手肘與左膝擦傷、左踝擦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楊鎮遠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所犯罪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鎮遠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就本件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