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張沛淇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就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本件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