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崇恒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世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