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 陳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被告 陳聖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無特別代理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1,504元,嗣原告於民國
106年10月12日擴張請求金額為1,591,504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500元,仍須補繳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