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蘇子宸
蘇子筑 兼法定代理人 蘇禹燊
謝雱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 黃昭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