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豐源
陳依婷選任辯護人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甲○○暨其辯護人具狀略以:被告記憶有誤,其二人性行為係發生在馬來西亞而非大陸天津,故其先前自白有誤,而請求本院再開辯論等語,審酌應予被告辨明機會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