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凃惠芬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被告 洪宇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2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2,70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262㎡×公告土地現值66,000元/㎡×權利範圍197/10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628,500元=1,572,7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