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永森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己○○
丙○○丁○○
乙○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陳美虹~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捌拾貳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一審郵票費用│玖佰貳拾伍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三十份, 嗣退 ││││郵九十五元。│├─────────────┼─────────────┼──────────┤│共計│捌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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