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債權人 劉張甲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玉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 劉石根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劉石根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