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司斗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斗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妤苓劉淑鈴王志安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王志安應就坐落臺灣省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269建號建物,返還予
相對人劉妤苓即劉淑鈴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
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
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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