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3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立業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之不動產仍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各人應繼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
514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又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共有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自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而就公同共有物為處分者,其處分自屬全部無效,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19號判例亦可資參照。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因系爭不動產係相對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現由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等人公同共有,此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就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依前揭說明,自應於遺產分割後,相對人始得處分其分得之財產。又因相對人怠於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自應由聲請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消滅該公同共有關係後,始得對相對人所分得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12年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代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聲請人分別於112年2月20日、112年11月15日收受上開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聲請人屆期均未為上開行為,亦未向本院陳述有何不能代位提起訴訟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附表:
111年司執字113070號財產所有人:張立業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大溪區太武128080.38公同共有1分之1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09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一層:65.48二層:77.12騎樓:11.64合計:154.24公同共有1分之1備考280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二層:2.43三層:79.54四層:65.48合計:147.45公同共有1分之1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