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2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先後命其應於期限內依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55號確定判決辦理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登記,上開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同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竟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不為該必要之行為,致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爰依首揭規定,駁回債權人關於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司執字102510號財產所有人:徐春香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平鎮區廣仁34417.99公同共有88分之1備考2桃園市平鎮區廣仁345568.61公同共有88分之1備考3桃園市平鎮區廣仁8473.92公同共有110分之2備考4桃園市平鎮區賦梅256815.60公同共有440分之1備考5桃園市平鎮區賦梅89018742.45公同共有3440分之3備考6桃園市平鎮區賦梅901125.95公同共有3440分之3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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