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7664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林于琦林堯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任職於第三人甲○○○○,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0,300元,前已遭扣薪執行中,然目前又遭查扣之平鎮南勢郵局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之金額,實為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之存入帳戶,明顯重複執行扣押薪資,導致債務人生活困難,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債務人稱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應保留一定之生活費用,
故本院前已於112年9月7日以桃院增三112年度司執字第77664號變更扣押金額為超過38,344元之部分方扣押執行,並合法通知第三人甲○○○○,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聲明異議稱系爭帳戶為薪資匯入之帳戶云云,然本院
職權向甲○○○○函查債務人從112年4月起至今每月實領薪資、薪資給付之方式、如為轉帳(或匯款),每月實際轉帳(匯款)入債務人之帳戶為何?第三人甲○○○○回復本院稱每月以現金給付薪資,明顯與債務人上開主張不符,債務人此部分之主張,應不足取。
㈢審酌系爭帳戶之交易明細,轉入之金額分別從台新銀行、楊
竣閔,有債務人所提出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均無第三人甲○○○○之匯款紀錄,足認系爭帳戶並非債務人之薪資存入帳戶,帳戶內之金額自得扣押執行,並無重複執行,附此敘明。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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