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遠勝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衡柏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家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9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