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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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家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佳頤 (原名 林玉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