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渝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第四項、第五項聲明,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期間、計算方式、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