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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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名傑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名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莊仁杰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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