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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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得億全方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原告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永得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