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陳子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滕毅間 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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