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上訴人 林裕傑
林君玲 林佳樺 上訴人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意琦 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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