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52號上訴人 陳守仁 被上訴人 周許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7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1紙、答詢表3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