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邱創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1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9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等,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以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公訴人依被害人家屬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所引用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本件被害人之死亡與被告過失駕車行為無中斷原因,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亦就本件刑事因果關係曾予論斷,該單位係專研此領域之專業公家機構,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僅擅長於醫療糾紛之認定,非刑事因果關係論斷之專責機關,公信力自以前者較強,原審僅以其鑑定未參照護理紀錄而不採,不符論證法則等。
三、查本件經向怡仁綜合醫院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調取被害人 林清亮 之完整病歷資料,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送醫治療經過為:被害人林清亮為陳舊性肺結核及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於91年4月21日下午4時55分許因車禍送達怡仁綜合醫院急診室求診,當時意識清醒,主訴左側髖部疼痛,經醫師照X光檢查後,發現左側骨盆有骨折現象,因家屬要求,於當日轉至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在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住院期間,因右下側肋骨有骨折及胸部挫傷,導至後續肺炎及呼吸衰竭並接受插氣管內管治療,經醫療照顧後91年5月18日拔除插管,於91年6月29日出院,住進護理之家。一週之後因發現有解黑便及上腹痛現象,於91年7月3日住進怡仁綜合醫院,7月4日經胃鏡檢查發現有十二指腸及胃潰瘍合併滲血,醫師於是給予藥物治療消化性潰瘍。7月5日突然呼吸急促,並有發燒現象,醫師將其轉入加護病房並照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右側下肺葉有浸潤現象,此時胸腔科醫師認為需插管治療呼吸衰竭,並使用抗生素靜脈注射。7月8日發燒,呼吸費力並全身顫抖,經冰枕使用後,仍未退燒,當日13時20分突然量不到血壓,開始進行心肺復甦術,急救至14時10分不治死亡等節,有被害人林清亮於怡仁綜合醫院、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之病歷資料在卷可考。
本件2次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如下:①依據長庚醫院林口分院病歷記載,病人於91年4月21日急診住院,診斷為骨盆骨折合併出血性休克,有胸部挫傷。後續於4月25日發生缺氧性呼吸衰竭,推測原因為吸入性肺炎。該院評估其肺部感染原因可能為病人肺部有挫傷且年紀大,加上肺部排痰功能變差所致。因車禍所遭受之胸部挫傷及骨盆骨折,造成病人臥床等狀況,有可能增加吸入性肺炎及呼吸衰竭之風險,故無法排除兩者有關連性。②依據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病歷記載,病人於5月18日拔除插管,呼吸衰竭部分已痊癒;6月29日病情穩定出院,當日醫院胸部X光片顯示僅有左下肺葉輕微浸潤及右上肺葉陳舊性肺結核,因此判斷當初之肺炎應已痊癒。③依據怡仁綜合醫院7月4日胃鏡檢查報告記載,病人患有A1等級十二指腸潰瘍合併滲血(AnA1ulcerwithactiveoozing)及表淺性胃潰瘍(shallowulcer)。潰瘍合併滲血的原因有許多可能性,依據現有病歷記載,無法確定其原因,但因為A1等級,表示應為新近發生,與至少1─2個月前之肺炎及呼吸衰竭,二者間無明顯關聯性。④依據怡仁綜合醫院病歷記載及胸部X光顯示,7月5日新發現病人右下肺葉肺炎,該院函覆法院因病人有陳舊性肺結核病史、年邁體衰等原因導致肺炎,此次肺炎與先前之胃潰瘍以及4月之肺炎及呼吸衰竭,無關聯性。⑤外傷(車禍)後的死亡按發生進行的時間,有3個主要分布區域(文獻);第1個區域發生在到院前。第2個區域則分布在受傷後的數小時內。第3個分布則位於受傷後數日至數週。故大致而言,與受傷發生時間愈近的個體死亡,和事件本身較有關聯。本案病患受傷當時客觀的存活率,距受傷約兩個月後才死亡,依據文獻分析,車禍後的死亡,3個主要分布時間都在數週內,因已超過此段時間,單純就車禍而言,其存活率趨近於百分之百。病人受傷兩個多月後死亡,其死亡原因須探討其生物個別差異性,無法歸因於車禍所導致。⑹本件病人年邁患有陳舊性肺結核及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疾病,因無解剖,故無法判斷病人原始之身體狀況及真正死亡原因。⑦依據怡仁醫院病歷記載,病人因十二指腸潰瘍出血及肺炎導致敗血症死亡,依據兩院病歷記載,醫護人員已盡力救治,並無疏失。依現有病歷等資料,並無證據顯示醫療過程中醫護人員有所疏失而致被害人死亡。病人車禍兩個多月後死亡,其死亡原因無法歸因於車禍所導致。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及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7-99頁、第156-160頁)。依上開鑑定結果,被害人林清亮於91年4月21日因車禍所遭受之胸部挫傷及骨盆骨折,造成臥床等狀況,雖有可能增加吸入性肺炎及呼吸衰竭之風險,而無法排除車禍與4月25日發生缺氧性呼吸衰竭之關聯性,惟經治療後病情穩定該肺炎已痊癒並出院。被害人於91年7月3日新近發生十二指腸潰瘍合併滲血及表淺性胃潰瘍再住院治療,怡仁醫院並認係因被害人有陳舊性肺結核病史且年邁體衰等原因導致肺炎,再因肺炎導致合併敗血症及呼吸衰竭死亡,有怡仁醫院怡業一字第9108231號函附卷可稽(見91年度偵字第9903號卷第68頁),是被害人林清亮係因此一後發獨立的原因造成肺炎導致敗血症及呼吸衰竭而死亡,已超越前所受因被告行為造成之車禍外傷之先發原因,本件被害人死亡原因,無法歸因於車禍所導致,即難認被害人死亡與本件車禍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僅依據長庚紀念醫院、怡仁綜合醫院之病歷表、及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原因而鑑定,並未有完整之護理記錄、檢驗報告、X光片等完整病歷資料為據,其鑑定自有不足,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二次之詳細鑑定為可採。原審所為之論斷,經核並無不當,公訴人前揭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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