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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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5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忘憂谷 觀音寺
法定代理人 鄧正和
被上訴人即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