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61號

原告 王鳳子

吳順發

被告 詹建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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