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61號
原告 王鳳子
被告 詹建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