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阡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阡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黃阡民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