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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