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上字第71號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