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琪媛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