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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