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被繼承人 郭曾瓊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郭曾瓊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郭曾瓊英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郭曾瓊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曾瓊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1年6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之遺產管理人,為確定被繼承人郭曾瓊英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支付及費用之償還,因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管理遺產之報酬,致聲請人有於遺產管理完畢前,確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郭曾瓊英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16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另查,被繼承人郭曾瓊英之遺產總計為新台幣(下同)401,164元,其上揭遺產之總值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被繼承人郵局之存款金額而來。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所主要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時間久暫,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金額為2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郵資、閱卷影印費,公示催告登報費),即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