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家華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4530號、101年度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年11月6日│100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7669號│1649號│164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11│101年度易字第11││實││30號│77號│7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4月26日│101年4月2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11│101年度易字第11││決││30號│77號│77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5月18日│101年5月18日│├──┼────┴────────┴────────┴────────┤│備註│編號二至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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