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
5丙○○、 廖瓊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丁○○、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62,34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7,9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9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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