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丁榮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5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林柏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