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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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8號聲請人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余進強 人相對人格拉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煥平 上列當事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17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即執該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返還溢收款項之請求權,於民國110年8月5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17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即執該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
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本案請求,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暨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聲 字第 138 號裁定(110.09.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執全 字第 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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