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佳雯律師
馬在勤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