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銘叁
乙○○甲○○上列被告等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銘叁、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