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熊正漢上列受刑人因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熊正漢所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熊正漢因於民國95年8月月初某日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0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76號),判處罰金新台幣8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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