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 律師被告嘉晏光學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