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曾游參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游參妹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姓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